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佳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146号],申请人陈佳华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未结清工资11496.21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92.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6年3月18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佳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6)146号],申请人陈佳华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未结清工资11496.21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92.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6年3月18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