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6 21:13:5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医保局,涠洲岛旅游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实施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24〕17号)、《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医保发〔2024〕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和标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和标准适用于我市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按照服务项目及内涵、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时长、人员资质的要求开展服务。

  《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包含生活照料(护)类(20项)、医疗护理类(16项)两部分,共36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失能情况及需求提供的生活照料(护)、医疗护理等服务,不受《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限制。

  (一)居家护理:按服务时长付费。护理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计划进行,以实际服务时长给予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生活照料(护)类服务标准为50元/小时,支付医疗护理类服务标准为70元/小时,其中,职工重度失能人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月·人,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最高不超过800元/月·人。

  重度失能人员由家属或其他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生活照料(护)服务套餐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职工重度失能人员每月限额1000元、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每月限额500元给予支付。

  (二)社区护理:按服务时长付费。护理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计划进行,以实际服务时长给予支付,基金支付标准为50元/小时,其中,职工重度失能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人,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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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构护理:参保人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应享受的生活照料(护)、医疗护理项目费用,根据实际服务天数据实结算,具体待遇标准为:城镇职工重度失能一级1000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20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400元/月·人;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一级600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70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800元/月·人。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上门服务职工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总服务时长22小时,每月服务频次不少于15次,其中,提供生活照料(护)每月总时长不少于17小时,每月服务次数不少于10次,每周服务次数2-3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02分钟;提供医疗护理每月总时长不低于5小时,每月服务次数不低于5次,每周服务次数1-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小时。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上门服务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总服务时长14小时,每月服务频次不低于10次,其中,提供生活照料(护)每月总时长不低于9小时,每月服务次数不低于5次,每周服务次数1-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08分钟;提供医疗护理每月总时长不低于5小时,每月服务次数不低于5次,每周服务次数1-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小时。

  3.职工、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由家属或其他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护)服务的,需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生活照料(护)服务套餐(详见附件2、3),未完成服务套餐的,按实际完成的服务次数结算。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生活照料(护)服务,服务职工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总时长不低于20小时,每月服务频次不少于10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2小时;服务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0小时,每月服务频次不少于5次、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2小时。

  (一)定点护理机构应按照项目内涵及服务要求,结合失能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与失能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外的服务,需告知失能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护理服务计划、知情同意书应于服务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报医保经办机构或承办服务机构备案。

  (二)医保经办机构指导、监督承办服务机构,加强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核查管理,同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物联网、点云采集等创新技术在日常服务检查管理中的应用,并建立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等机制;对于机构护理服务,承办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日常服务的巡查和参保群众待遇享受的核查,确保服务真实、质量到位。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经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