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R)、《行政检查通知书》(江)应急查通〔2025〕59号、《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现记〔2025〕5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5〕5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应急复查〔2025〕59号;王某某、李某的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中第6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裁量阶次A.缺少1个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有1个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缴款单,持非税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至江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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