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16:00前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分红方案、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计划于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2024年度科创板医疗器械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此次活动将采用网络文字互动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参与线上互动交流。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文字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分红方案、发展战略等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15:00-17: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16:00前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