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医院医疗设备造成环境隐患法院判医院等多方支付290万元处置费
发布时间:2025-05-28 23:50:05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2005年5月,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人民医院)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肿瘤医院)。2008年12月,某肿瘤医院从国外引进伽马刀医疗设备一套,并于2010年7月19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2013年,某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以下简称九某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医疗设备租借给九某医院,租借期为5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九某医院按租借设备毛收入计提收益,不分担成本,毛收入剩余部分归某人民医院。某人民医院承担租借设备相关开支及运营成本,负责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环评、防护等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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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7日,九某医院与某人民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2016年7月31日起提前终止履行医疗设备租借协议,协议终止后2个月内某人民医院将案涉医疗设备搬离。合作期间,某人民医院未依约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环评、防护等相关许可证件,九某医院也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九某医院向某人民医院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币1982533.10元。合作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案涉医疗设备进行依法处置,一直闲置于九某医院处。某肿瘤医院已停业多年,无力承担处置费用,且与实际使用人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纷争,导致案涉医疗设备未能依法处置,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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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案涉医疗设备未及时依法处置,造成环境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5月30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肿瘤医院、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承担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某肿瘤医院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因当地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后,为防止案涉医疗设备处置不当产生污染,依法作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某肿瘤医院、某人民医院、九某医院未经法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准许,不得擅自处置案涉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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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共同支付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该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二、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宣判后,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先予执行到位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290万元。该款项全部用于案涉设备退役处置,在案件审结前依法处置完毕,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变更第一项,明确为: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连带承担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